
一、怎样对诈骗罪结果加重犯作出认定
诈骗罪结果加重犯认定需从以下方面判断。首先看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这一基本犯罪行为,且该行为是故意为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其次考量加重结果,即出现了比基本犯罪构成结果更严重的情形,像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
最后判断因果关系,加重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若被害人自杀是因诈骗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巨大、生活陷入绝境等,就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结果加重犯,依法适用更重刑罚。
认定诈骗罪从犯,需判断其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次要作用表现为直接参与诈骗但情节较轻,辅助作用则是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如提供工具、信息等。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会结合犯罪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考量。若诈骗数额较大,主犯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犯则可能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主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从轻、减轻幅度会更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从犯也会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三、怎样对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需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欺诈行为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即编造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其次,欺诈行为需达到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若只是一般性夸张或虚假宣传,未达到影响他人作出处分财产决定的程度,不构成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再者,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若被害人虽陷入错误认识,但并非因此处分财产,则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无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欺诈。
在探讨怎样对诈骗罪结果加重犯作出认定时,我们还需拓展了解相关联的内容。比如,认定结果加重犯后,其量刑标准如何确定。通常,结果加重犯因犯罪后果严重,量刑会比普通诈骗罪更重,会综合考虑诈骗数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另外,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也很关键,必须是诈骗行为直接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发生。若你对诈骗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细节、量刑标准或因果关系判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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