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不受签字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责任行政确认文书,其法律效力不以当事人签字为前提。若当事人拒绝签字,交管部门可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完成送达程序,认定书仍依法生效。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2.调解协议未签字则不生效:交管部门组织的损害赔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具民事合同效力。未签字意味着调解未达成一致,该调解结果对双方无约束力。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赔偿权利:
自行协商达成新的赔偿协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赔偿责任及金额。
综上,未签字不影响事故认定书效力,但调解未生效需另寻救济途径。
二、事故认定书口头送达当日是否算一天
根据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口头送达当日不计入相关期间的起算日,期间应自送达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该规则适用于各类法律文书送达后的期间计算(如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期间)。
具体应用:
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假设口头送达日为1月1日,则复核期间的起算日为1月2日,届满日为1月4日(期间含次日起连续三日)。
结论:
口头送达当日不算期间的第一天,期间从送达次日开始计算。此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避免因送达当日时间不足影响权利主张。
(注:若涉及其他特殊期间,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文确认,但期间起算的核心规则一致。)
三、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打杠是什么
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项打杠,通常基于以下法定或实务情形:
1.无财产损失:本次事故未造成车辆、物品等财产损害(如仅人员轻微伤且无财物损坏),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无相关事项的栏目可标注“无”或用杠代替。
2.财产损失暂未确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但损失金额尚未经评估、定损(如车辆需拆解定损或第三方财物损失待核实),交警部门暂不记载具体金额,以杠表示待确定状态。
3.非直接财产损失:如间接损失(停运损失、代步费)或无法证明与事故直接关联的损失,不属于事故认定书需载明的“直接财产损失”范畴,故标注杠。
法律提示:事故认定书的财产损失记载仅为初步事实认定,非最终赔偿依据。若实际存在财产损失但认定书上打杠,当事人可:
向交警部门补充提交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据,申请出具《财产损失补充说明》;
赔偿协商/诉讼中,以实际损失凭证(如定损单、鉴定意见)主张权利,不受认定书上杠标的约束。
需注意:若因交警疏漏导致应记载的财产损失未标注,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申请复核或投诉。
当遇到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没签字怎么办的情况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没签字意味着调解结果并未生效,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纠纷。在重新调解时,要注意收集更充分的证据,以争取更合理的赔偿。而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准备好相关材料。若你对重新调解的流程、民事诉讼的具体步骤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