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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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3、组织机构混同。4、滥用公司形式。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有哪些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有哪些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法人享有哪些权利?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过度控制和使用权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当、逃避自身义务等等。法定代表人要明确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要做到权责分明,不把公司私有化,树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使得公司发展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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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3、组织机构混同。4、滥用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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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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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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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叫: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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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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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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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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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有权利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吗?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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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有权证明吗
[律师回复]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要如何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的审判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一人公司也是法人,但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收益就是股东的收益,而股东在经营的时候也很容易将自己的财产混入公司或者将公司的财产私用,特别是一个人可能会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淆,即将公司财产混入家庭财产。若不对上述行为加以限制,当一人公司负债的时候,股东可轻易地将财产转移至个人财产中,损害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所以当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为追究责任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较为普遍,因为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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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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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是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必须是和公司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限制公司和董事之间因利益关联而导致董事制度失效。但随着近年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修正,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公司股权收益作为对董事履职积极性的一种良性激励手段。 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董事的持股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秉持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结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内部协商一致,在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未占相对优势或者简单优势的情况下,该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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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的股东可以是公司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必须是和公司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限制公司和董事之间因利益关联而导致董事制度失效。但随着近年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修正,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公司股权收益作为对董事履职积极性的一种良性激励手段。 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董事的持股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秉持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结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内部协商一致,在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未占相对优势或者简单优势的情况下,该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可不可以是股东
[律师回复] 对于独立董事可不可以是股东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必须是和公司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限制公司和董事之间因利益关联而导致董事制度失效。但随着近年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修正,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公司股权收益作为对董事履职积极性的一种良性激励手段。
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董事的持股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秉持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结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内部协商一致,在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未占相对优势或者简单优势的情况下,该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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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必须是和公司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限制公司和董事之间因利益关联而导致董事制度失效。但随着近年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修正,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公司股权收益作为对董事履职积极性的一种良性激励手段。 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董事的持股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秉持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结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内部协商一致,在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未占相对优势或者简单优势的情况下,该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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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成为独立董事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必须是和公司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限制公司和董事之间因利益关联而导致董事制度失效。但随着近年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修正,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公司股权收益作为对董事履职积极性的一种良性激励手段。 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董事的持股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秉持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结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内部协商一致,在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持股未占相对优势或者简单优势的情况下,该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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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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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是股东的独立地位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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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独立地位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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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独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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