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什么 非法同居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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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一般而言,同居关系是不涉及违法的,也无需受到处罚,只是在道德上受到排斥而已。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 非法同居如何处罚

一、什么是非法同居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非法同居罪、婚姻法非法同居法律规定

1、重婚罪是指

自己有配偶,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罪包括

重婚者和相婚者两种类型

重婚者是指自己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相婚者是指虽然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3、非法同居特征

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4、相关的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非法同居如何处罚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5、非法同居的处罚一般是不会有的,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就是非婚同居,现在也不说是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间生的小孩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同居是指那些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情形,由于此种行为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故而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此种现象制定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在发现存在非法同居现象时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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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会被处罚吗 非法同居有什么处罚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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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被怀疑和黑帮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被监视居住了,非法采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罪,被告人释放有罪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决定。
  非法采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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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爱人都是国家公务员,因为被人陷害举报,现在被检察机关采取指定住所监视。想咨询一下,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而且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规定》要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种情形启动监督。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检察院需启动监督。此外,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的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督察员认为决定违法并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需启动监督。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不通知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在看守所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的、违法规定不安排或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等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学者、律师均指出了指定监视居住实践中存在的弊病,认为最高检公布《规定》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也应采取其他措施规范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如相关惩戒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告诉财新记者,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是没有固定住址的,到底指定在哪一地点也是不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主要是公安机关,还有就是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实行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一定通知检察机关。
陈永生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如果能查明采用了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相应的口供应该排除。此外,如果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有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况的话,可建议主管部门,来进行惩戒、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实是单独关押,也最容易出问题,也是让当事人最难受的,“本来相较于逮捕,监视居住是轻罪条款,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是一个无限授权条款”。
斯伟江认为,虽然《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发现违法问题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没有建立对执行机关或办案单位的惩罚机制,并不能有效的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以上是关于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怎么办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分居是指分居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分居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二、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对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床不分房,难认定是分居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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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如何处罚 如何处理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针对非法同居如何处理的疑问,具体得分情况: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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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和男朋友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住在一起半年之久了,听人说是非法的,请问非法同居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的形式: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近在看电视的时候看到有取保候审的犯人可以回家呗社区监视,想问你下这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指的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深刻体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独特属性
1、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2、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中,基于侦查利益的考虑,律师会见、通信也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选定、室内环境的布置、室外监控以及行动规范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因此,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明显强于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监视居住。
3、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根据新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不同于取保候审、住所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后果。显然,新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性质的严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现行的监视居住措施。
以上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指的是什么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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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指的是什么?
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中,其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之下,属于第三者通过非法的方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的话,必须是一方是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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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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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居民和非居民区别
[律师回复] 居民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非居民分为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广泛应用在税法领域和外汇管理领域。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达到183天的人,反之就是非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虽然在国外设立但是总部在中国的企业,反之则是非居民企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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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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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是指户口本户别是居民家庭户还是非农户口
[律师回复]
1、我国现在已经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全国户别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口。居民家庭户口,简称“家庭户”,是与“集体户”相对应的一类住户所登记的户口类型。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2014年7月30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即使家住农村,户别也是居民家庭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扩展资料:
一、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二、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农户和非农户的区别:
1、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4、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我保证不是每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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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有处罚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同居有处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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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非法同居的处罚和后果
[律师回复]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三)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 (四)同居的时间要求。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 (五)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六)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 三、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二、非法同居处罚及和后果是什么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才会受理。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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