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离婚后,婚前育有孩子的,孩子一般都会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而另一方则按期交付抚养费并且行使探视权。但是,在不少案例中,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却被另一方拒绝行使探视权,实际上这是对探视权的侵犯。那么,侵犯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一般说来,探视的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探视是指非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以看望方式探视子女。而逗留式探视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将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或接回被探视的子女。两种探视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如看望式探视,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视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视,时间较长,有利于探视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条件确定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地点。
如果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至于何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人民法院斟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在探视时对子女进行恫吓、引诱、利用子女从事违法活动、探视人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等都可以认定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应依法定范围内的人员的申请中止探视权,并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当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人可以提出恢复探视权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恢复。
二、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实际上,探视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另一方的协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应的协助,而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探视权的立法目的便会落空。因此,明确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探视权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视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视,即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视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视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视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视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视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如被探视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故意阻挠探视权人探视子女,为其探视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视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即使其父母离婚,但父母双方依然是子女在法律上的监护人。对于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另一方不得侵害其探视权,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使探视权时,也应该以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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