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挪用资金罪量刑与数额什么标准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一般指挪用资金四百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挪用资金一千万元以上。
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由法院依法判定。
二、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间该如何起算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起算需结合犯罪构成及行为状态,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司法实践规则确定:
一、追诉时效起算的核心原则
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不同挪用情形的具体起算点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
此类犯罪以“超过3个月未还”为成立要件,故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之日起算。
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此类犯罪无需“超3个月未还”,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即成立犯罪,追诉时效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
3.多次挪用资金的连续状态
若多次挪用具有连续性,视为连续犯,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三、参考依据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精神,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追诉时效起算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结论:需根据挪用用途、是否归还等具体情形,精准认定犯罪成立日或行为终了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具体体现于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类法定情形,均需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指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用途,且满足两个条件: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此处“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供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指将单位资金用于经商、投资、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例如,挪用单位资金注册公司、炒股等,即使未超过三个月也成立本罪。
3.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指将单位资金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无需考虑数额大小及挪用时间。例如,挪用单位资金参与赌博,即使金额较小或短期内归还,仍直接构成犯罪。
需注意: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三类行为均需以“挪用”为核心——即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仅暂时使用后意图归还。
当了解挪用资金罪量刑与数额什么标准后,我们还需知道一些相关拓展内容。比如挪用资金后的资金退还情况对量刑的影响,如果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挪用资金,可能会从轻处罚。还有挪用资金用于不同用途,如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在量刑和数额认定上也存在差异。若对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不同情节下的量刑尺度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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