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其他部门移交证据能直接用吗
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能否直接使用,需分情况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言词证据通常需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固定。
在民事诉讼里,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若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经过质证程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不能直接使用,要经过法定的审查、质证等程序,确定其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后,才能在相应法律程序中使用。
二、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使用有何法律规定
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使用需遵循一定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时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需审查收集主体、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真实性上,要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有无伪造篡改;关联性则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及关联程度。若证据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等情形,可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此外,不同诉讼领域对证据使用的具体要求和审查标准也有差异,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各自的证据规则。
三、其他部门移交证据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其他部门移交证据的证明力认定,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首先审查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确认证据来源可靠、内容未被篡改,与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且收集程序合法。
证据种类不同,证明力有别。一般而言,档案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明力较强;证人证言等证明力较弱。若多个证据指向同一事实,需综合判断。原始证据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法院会结合全案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探讨其他部门移交证据能直接用吗这个问题时,除了考虑证据本身的适用性,还需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比如,其他部门在收集证据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若存在程序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的效力。并且,即便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其证明力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能充分支撑待证事实。若你在实际案件中遇到关于其他部门移交证据的采纳、证明力判断等相关法律问题,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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