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如何去认定
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核心情形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依《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外任务、离职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申请权归单位;若利用单位条件但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2.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仅指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者,辅助性工作者除外)。
3.合作发明:《专利法》第8条,合作完成且无约定时申请权共有;一方转让共有权,他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他方可单独申请(放弃方有权免费实施);一方不同意申请则全体不得申请。
4.委托发明:无约定时申请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5.转让情形:申请权可通过书面合同转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生效,受让人取得申请权。
上述规则中,约定优先于法定是核心原则,当事人需注意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归属。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其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法》第10条及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效力需从以下维度理解:
一、生效要件与时间
专利申请权转让需满足书面合同+登记公告双要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2.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由该部门公告;
3.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非合同成立或签署之日)。
二、核心效力内容
1.权利主体变更:原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有权继续推进申请程序(如答复审查意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2.权利承继性:受让方承继原申请人在申请阶段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已提交的申请文件效力、需承担的申请费用等)。
3.授权后的延伸效力:若后续专利获授权,受让方自动转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转让等专利权能。
4.对抗第三人效力:未经登记的转让,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后续重复转让的受让人)。
三、例外约定限制
转让合同可对申请阶段的具体事务(如费用承担、审查意见答复分工)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专利法强制性规定(如禁止约定“转让后原申请人仍保留申请权”)。
综上,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核心效力是权利主体的法定变更,且以登记为生效标志,确保权利流转的公示性与稳定性。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如何去认定
专利申请权归属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受让人通过合同等合法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也可成为专利申请权人。总之,认定专利申请权归属要依据发明创造性质、当事人约定等综合判断。
当探讨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如何去认定时,除了基本认定规则,还有一些延伸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合作各方对专利申请权归属没有约定,该如何处理后续利益分配。另外,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若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这个优先受让权又该如何行使。专利申请权归属认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若你对这些相关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遇到难题,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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