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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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个是公安机关侦查证据的职责。

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表明了我国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打击力度,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而另一方面,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主体:

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的:

聚集资金。

(3)方式:

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二、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3)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4)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的案件一般都会引起极大关注,所以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不可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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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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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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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认定诈骗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
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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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问题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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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
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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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集团诈骗,怎样认定诈骗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
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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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业务员判刑吗,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集资诈骗罪业务员判刑吗,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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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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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团诈骗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单位集资诈骗罪怎么判刑,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非法集资的定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 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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