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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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在繁重的生活之中,最令人开心的事情莫过于放假了。在我国,因为男女性别的不同以及繁衍生息的需要,通常女性员工会享有产假。而近来男性员工的陪产假逐渐提出。今天,小编就帮助大家了解一下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广东省陪产假规定

1、广东省男职工计划生育内生育子女可以享受15日陪产假。 

2、计划内生育二孩,广东男职工也享受15日陪产假。

【政策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参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法定陪产假工资规定

相关条例规定广东省男职工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三、二孩及再生育也享受陪产假

根据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孩也享受陪产假。同时符合规定情形的再生育也享受陪产假。

再生育情形具体如下: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全国各地陪产假天数一览

7天:天津、山东; 10天:上海

15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

20天:湖南、四川; 25天:内蒙古、广西、宁夏;

30天:甘肃、云南;

1个月:河南; 【特殊情形】:

1、安徽10天,异地生活20天;

2、陕西15天,异地生活20天。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的所有内容。通读全文,对此大家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不同地方的陪产假有不同的规定,但归根到底是更为人性化的考虑。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师354网站,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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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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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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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广东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注意,哺乳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产假结束后计算。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在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情况下解除。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哺乳期未结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用进行经济补偿。
三、哺乳假的时长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在哺乳期的职工,根据广东哺乳假规定可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两次的时间可以加起来,可以晚上班一个小时或者早下班一个小时。可以申请最长时间为六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应该注意的话,哺乳假不是国家的硬性规定,所以决定权在单位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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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陪产假规定2023是怎样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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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期在广东省工作,今年刚一上班就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给砸伤了,然后我就想申请工伤认定,可是不知道今年是否政策上有变化,请问广东省工伤认定2020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 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 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 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
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
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
三: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
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
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
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
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
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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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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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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