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国家赔偿,具体如下:
一、赔偿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错误立案、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公民名誉权受损(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受害人有权申请赔偿。
二、赔偿方式
1.非财产性赔偿: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35条)。
2.财产性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如精神疾病、自杀倾向等),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侵权程度、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裁量(无固定标准,由法院或赔偿机关核定)。
三、索赔流程
1.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受害人需向作出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赔偿申请,载明事实、理由及请求。
2.复议或诉讼: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注意事项
需举证证明公安机关行为违法且与名誉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合法行使职权(如依法处罚、调查)导致的名誉影响,不构成赔偿事由。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固定证据、起草申请材料,以保障权益。
重婚罪系自诉案件,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介入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报案受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需初步审查是否存在涉嫌重婚的基础证据(如双重婚姻登记记录、事实婚姻的同居证明、证人证言等),判断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2.立案侦查:对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启动侦查程序,通过调取婚姻登记档案、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固定同居事实等方式收集证据。
3.处理结果:
若侦查确认重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如缺乏关键证据、不属于公诉情形),应书面告知报案人不立案理由,或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自诉。
需特别说明:当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行告诉,或重婚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公职人员重婚)时,公安机关需主动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依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不过,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探讨公安机关对损害名誉权怎么赔偿时,除了赔偿金额的确定外,还有其他重要方面需关注。比如名誉权受损后,受害人可能会遭受精神痛苦,此时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赔偿的一部分。而且,公安机关除了给予经济赔偿,还会要求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若侵权人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也有相应的强制手段。若你对损害名誉权赔偿的标准计算、精神赔偿的界定等问题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且详细的信息,不要错过解决困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顾问等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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