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不足?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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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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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要寻求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能成功使用司法鉴定意见证据,必须要向持有正规的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按照合法鉴定程序,根据相关鉴定标准进行,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正确发挥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以防出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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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随着许多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诉讼量增大。为了提高诉讼成功率,许多人会选择去获取司法鉴定意见,可是往往会在诉讼中面临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不足的情况,那是因为许多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鉴定意见如何才能具有效力。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定义来看司法鉴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涉及诉讼的活动;

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

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4、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

5、司法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什么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效力?

(一)合格主体是司法鉴定有效的前提。

对从事已列入《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由持有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这也是评判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的前提。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影响鉴定的效力。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进行鉴定,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和不被法官采信。

(三)鉴定标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是否准确。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机关各自都制定了相关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不统一往往造成司法鉴定意见的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在诉讼中司法鉴定必须严格引用法院目前适用的鉴定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综上所述,如果要寻求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能成功使用司法鉴定意见证据,必须要向持有正规的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按照合法鉴定程序,根据相关鉴定标准进行,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正确发挥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以防出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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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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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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