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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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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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发展趋势,整体上来说是比较稳定,处于一个经济发展和其他各方面都持续增长的时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还是存在种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一种针对金融市场上的犯罪活动即集资骗罪。在下文当中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一、 集资诈骗罪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骗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法骗取巨大金额的这样一种犯罪活动。如果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的话,诈骗金额的不等,都会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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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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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怎么定义的
集资诈骗罪,就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众财物,通常会通过广泛募资来实施。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就会构成该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可以从其行为表现看出来,比如肆意挥霍募资、将募资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携款潜逃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这类行为,对于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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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含义以及集资诈骗管理层判刑吗
[律师回复]
一、集资诈骗罪的含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这里须符合两点:其
一,集资必须是非法的,即必须是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其
二,集资具有诈骗的性质,即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手段,骗取公众的集资款,说到底就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这是区分集资诈骗与集资纠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二、集资诈骗管理层判刑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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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的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的含义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成立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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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就是为了把钱骗到手,用骗人的方法搞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还得达到一定的数,这就是犯罪了。在实际判案的时候,得把行为人的想法和干的事综合起来看。比如说,他是不是故意说谎骗大家把钱交给他,是不是故意隐瞒真相,是不是乱花大家的钱。这些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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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是否承担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证据能够证实诈骗过程中不知情者,事后也未获取任何报酬,不构成共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情况下不知情分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会在总及子公司存在,分公司应为负责人。总公司人员犯罪,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与实施总公司的犯罪行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无责的,但债务承担,如果总公司资产不足的,是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总公司违法追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再次,刑法理论上的事后共犯是指事后帮助行为。即主要是事后的隐匿行为,但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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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在网上很多人为了能够得到利息,就去集资了,网上集资诈骗罪定义具体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3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同学由于他朋友的介绍,投资了一部分钱合资做生意,但是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了,所以想让我咨询一下关于集资诈骗罪主观是怎样定义的?
[律师回复] 你好,集资诈骗罪主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并且,因其主观方面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先,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有别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虽然两者都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但前者意图改变的是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意图改变的仅是财物的占有状态。也就是说,在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通过自己的欺诈行为非法控制他人资金的意图,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将所骗集资款据为己有的永久意图。正如马克昌教授指出:“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是各种金融诈骗罪中‘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的真正含义。”其次,从时间结点上看,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之前,或产生于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之时,不能将行为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溯及行为人行为时,否则相当于承认了存在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之后自愿处分财产,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必须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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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的定义是什么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财经法规,通过欺诈手段集资,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权。这种行为涉案金额通常较大,行为人往往虚构用途,使用假文件和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骗取资金,给受害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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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是不是诈骗,具体又是怎么去定义非法集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集资是不是诈骗,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更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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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更多]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更多]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如能论证控方指控嫌疑人缺乏客观真实的恶意透支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催收和超期三月的恶意透支要件,则无罪辩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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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怎么定义犯罪
集资诈骗是指故意用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大量财产的行为。在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集资者的意图、方式、用途和后果等因素。如果集资者没有偿还的意向,将资金用于奢侈消费、非法活动,或者虚构事实来诱骗他人投资,并且金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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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公众定义是什么?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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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预想着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称为集合犯。其中包括常习犯和职业犯,乃至营业犯等。 赌博罪是典型的常习犯,所以以供一时的娱乐之物相赌时,不成立赌博罪,因为缺乏可罚的违法性。本罪是举动犯,判例的观点是,对系于偶然事情的胜败,赌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开始决胜负时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立即达于既遂。并不需要决定了胜败、实现了赌物的取得或者丧失。 常习性被认为是行为人的属性,而不是行为的属性; 因而,有学说认为常习性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的要素。 但是,应该认为常习性既是行为人的属性,也是行为的属性;常习性既是责任要素,也是违法性的要素。关于常习者的犯行,其违法性也加重。 因而,常习赌博罪是身份犯, 不外乎是基于行为人具有常习者这种身份的赌博罪的加重类型。 所谓赌博的常习者,是指具有反复实施赌博行为的习癖的人。 并不需要是不具有其他职业、以赌博为常业的人, 而且,也可以并非是赌徒、游手好闲的人之类。 作为认定常习性的资料,判例重视的有存在赌博的前科和反复累行了赌博行为的事实,但是,除此之外,必须进而综合考虑赌博行为的性质、种类、赌金的数额等,客观地判断犯人是否带有赌博的习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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