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检察院对诈骗罪涉案金额是怎样认定的
检察院认定诈骗罪涉案金额,通常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首先,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金额认定。对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都应计入涉案金额。若存在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其次,在一些复杂情形中,会综合考量。比如存在既遂与未遂部分,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再者,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必要的,具体处理也会酌情从宽。检察院会结合证据,如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后续提起公诉提供依据。
二、检察院对诈骗案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检察院对诈骗案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分析:
一、案件属检察院直接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诈骗案限于两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诈骗犯罪: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需与贪污罪等区分,但符合诈骗构成要件且利用职权的);
2.重大诈骗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诈骗案件,需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普通诈骗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未利用职权)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直接立案。
二、立案的实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需同时满足:
1.有犯罪事实存在:有证据初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普通诈骗3000元以上,具体依地方标准),且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需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不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未告诉等)。
总结:检察院对诈骗案立案,需先确认案件属其管辖范围,再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的核心条件,程序上需符合法定管辖规则(如省级以上检院决定的重大案件)。
(注:普通诈骗案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立案为特殊情形。)
三、检察院对诈骗罪起诉采用什么标准
检察院对诈骗罪起诉需符合一定标准。首先,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次,证据方面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包括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主观故意等证据,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再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排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最后,根据管辖规定,该案件属于受诉检察院管辖。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标准,检察院才会对诈骗罪提起公诉。
当探究检察院对诈骗罪涉案金额是怎样认定的时,除了认定金额本身,还有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认定涉案金额会影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不同金额区间对应不同的刑罚幅度。此外,若涉及共同诈骗,如何准确划分各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涉案金额,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也是重要问题。对于这些诈骗罪涉案金额衍生出的疑惑,比如量刑细节、共同犯罪责任界定等,您是否还存在不明白的地方呢?如果有,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为您精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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