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判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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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判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许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其实很少有人知道这个罪名,因此大家都想要知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判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一般认为:

(一)区分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使用武器装备去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客观方面都有改变武器装备 (枪支)原有用途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其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行为仅限于出租、出借枪支,且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为犯。

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属于故意犯罪。

在具体案件中,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即军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由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构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鉴于行为人是军人,故可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

(四)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对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对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规定可以包括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中某些行为的规定。当指挥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时,如果是平时,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如果是战时,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因为战时犯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法定刑,如果仍适用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规定,将可能造成罚不当罪的结果。

在这边小编首先想要告诉大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一种严重的罪名,其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需要情节严重的,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能够构成这个罪名。当然可能大家对于某个细节还是不太清楚,可以在当地找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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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91条的规定,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行为、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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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91条的规定,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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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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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91条的规定,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行为、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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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是一名军人,他跟我讲在部队里面纪律很多,还不能煽动军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如何认定呢?
[律师回复] 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并都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1)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某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军人采用恫吓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这种犯罪往往和本罪很相像。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虽然也有“诈”的成分,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上就是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如何认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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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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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新闻中了解到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以前没接触过,请问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怎么处罚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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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91条的规定,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行为、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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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91条的规定,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方式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行为、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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