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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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赋。不同地区,对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税额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又是什么?小编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山东省20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山东省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市区土地,县土地和工矿区土地的税额标准各不相同,还是应该按照土地的类型进行划分。同时,土地使用税是向土地使用人征收的,土地使用人也应该按时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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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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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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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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