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民即使自己没有亲自实施犯罪,但在一些情况下也是会构成犯罪,不过此时往往是认定为教唆犯。也就是在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人来讲也是会构成犯罪的。但教唆也会存在未遂的情况,究竟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关于《刑法》第29条的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教唆犯的实质是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强化他人的犯罪意图并促使其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特征可以用独立性与从属性相统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实施;从属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教唆者:构成何历时要看教唆的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总的说来,对于教唆犯应注意以下几点:
教唆的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据该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二、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可见,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后,但在具体实施教唆罪的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
我国法律中对教唆犯的处罚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要是具有教唆犯未遂的情形,那此时就会处罚的更轻一些了。不过要是注意了,如果此时教唆的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话,那就会对教唆犯从重进行处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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