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登记股东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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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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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的应当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登记股东需要注意什么?

股东对于公司的成立起到了直观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股东想要换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那么这个时候公司的股东就会出现空缺,这个时候就需要对股东进行变更登记了,那公司法登记股东需要注意什么呢?大家一起和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登记股东需要注意什么?

(一)提交材料规范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较旧的《公司法》相比,股东的出资额不再需要向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也免除了原来的“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二)如果遇到没有公司特殊的规定情况下如何解决?

按照转让人、受让人与其他股东的关系不同,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的应当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的,由于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而股东并未改变,这一变更不属于《公司法》所列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范畴。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也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此,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虽然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2、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由于转让人的退出使股东发生了变化,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应当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议引导当事人选择提交股权交割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在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提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在工作实务中,往往有利害关系人就股东转让协议中的超低价转让,甚至是零对价转让提出异议,认为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义务,而是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但事实上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为此牵扯不少精力。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引导当事人选择提交股权交割证明,不体现协议价格、履行方式等内容,而完全由公司承担股东身份及其股权数额确认责任,从而减轻登记机关审查责任。

首先公司最好是先将股东的姓名在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次就是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偶要写明出资时间以及出资形式,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再就是在登记完毕之后,想当地的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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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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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财产贬值金额不能认定为该股东的虚假出资额。 若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交付给公司时,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金额的,其差额应当认定为该股东虚假出资额,工商机关可依法查处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有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
5、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6、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责令虚假出资的出让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相应出资(可并处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责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补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查处公司。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两年后(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该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规定处罚。
7、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相应地,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认定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仍要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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