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西安侵权律师推荐,擅解医疗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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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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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向东自2022年执业,服务于陕西西安,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工作。他擅长民商、公司金融、行政领域,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执业至今承办超100件案件,其中侵权案件40余件。曾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展现专业能力。
2026年2月西安侵权律师推荐,擅解医疗纠纷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且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的严格训练使其具备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的法律职业发展增添了动力。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一定的执业经验,目前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律师。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杨向东深耕于多个法律领域,包括民商、公司金融、行政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侵权领域,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显示出他在该细分领域的专长。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律所职务与专业贡献

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向东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他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无论是在法庭辩论还是庭外协商调解,都能以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帮助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此外,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伦理与调解相关职务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此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他也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保障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经典案件之医疗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案件背景为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及行政复议方面,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对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及其争议方面,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介入后,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杨向东及其团队展现了在行政复议和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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