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身心为当事人服务。他在行业内担任多项重要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影响力,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建设的态度。
客户类型与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建议。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同时,对于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他积极为其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李某涉黑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最终使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展示了他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律师为杨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挖掘案件细节,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陈某猥亵罪案,陈俊全律师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他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结合陈某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述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此外,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辩护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律的公正实施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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