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与执业理念
高永帅律师拥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目前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是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法律从业经验。高律师秉持着“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到刑事辩护工作中。
教育背景与前期经历
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他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段经历使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为企业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他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侦查阶段,高律师展现出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例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他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又如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早期争取到了有利局面。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审判阶段,高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得以充分体现。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当事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当事人也获得缓刑。这些案件的良好结果,都彰显了他在审判阶段的卓越辩护能力。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高律师在一些案件中能够实现根本性逆转,化解当事人的刑事风险。在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让当事人彻底摆脱了刑事危机。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刑事控告领域,高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他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涉嫌电信诈骗获轻判案例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又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案例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伙同他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地址等进行更改,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冒充领导与他人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转账,但因两人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犯罪中并非起策划、管理、指挥等作用,应是提供手机微信,应当认定为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曾多次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要求退出,犯罪的主观心态并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