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其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专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不仅是一名律师,还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同时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执业理念与服务特色
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高度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力亲为办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展现出强烈的责任感。他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值得一提的是,李泽宇律师接受风险代理,实行先办案后收费的模式,尤其是接受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擅长领域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有着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够快速推进案件进程,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数量与经验积累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数量达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其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进行了对账,但工程款一直未支付。
李X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与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求何X、中铁X局给付劳务款及相应利息等。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对于中铁X局,因其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人,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但工程结束后仍有部分尾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1XX320元未清偿。
被告辩称由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自己的工程款未给付,现已无力支付给原告,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且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李泽宇律师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素养和务实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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