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目前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在其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为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专业服务领域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在他承办的案件中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刑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社会职务与贡献
李鉴春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方面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他曾在2010年2012年期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为法治建设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他还担任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的决策和法律事务提供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鉴春还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且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他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同时,他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他也能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综上所述,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河南周口地区的律师行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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