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教育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筑牢了坚实的理论根基,使其能够在后续的法律实践中,精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部队服役经历
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期间经历严格军事训练与纪律约束。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责任感和出色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处理案件时,他凭借坚韧的意志克服困难,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案件,通过团队协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律所重要角色
如今,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里,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他积极参与律所相关业务的讨论与决策,为年轻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丰富办案经验
从业以来,杨向东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其专精于医疗损害案件,占侵权案件的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参与伦理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他认真审查每一个涉及伦理的项目,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院调解工作
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他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平衡点。
保障劳动权益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在这个角色中,他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定期检查医院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其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再次代理复议
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杨向东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此外,他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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