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他服务于江苏南通地区,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沈杰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他担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这种跨学科的背景使他具备独特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帮助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主攻领域表现明显。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自执业以来,他已处理案件300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沈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领域。在商事纠纷方面,他累计处理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例如,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出在大型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同时,他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了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这些案件中,他能够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显示出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获得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一荣誉证明了他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水平和深入思考,也从侧面反映了他在该领域的知识储备和研究能力。
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追回案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但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
该案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沈杰律师作为李XX的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最终,沈杰律师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汤XX与江XX于19XX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江XX与吴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江XX通过微信向吴XX转账292586.58元(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款项),还为吴XX支付机票6353.90元、景点门票420元,合计299360.48元。
吴XX辩称对江XX已婚不知情,款项多为代付、工资或江XX自用消费,还主张抵扣为江XX购物款、社保及公司亏损款。江XX否认雇佣及公司亏损,认可与吴XX的不正当关系及部分赠与事实。沈杰律师作为汤XX的代理律师,精准梳理江XX的转账及消费证据,有力反驳吴XX关于“款项非赠与”的不合理抗辩,明确特殊含义款项及专属消费的赠与属性,助力法院厘清抵扣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江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扣除吴XX向江XX转账4113元、为江XX购物款5465.32元及保险费4108元后,判决吴XX向汤XX返还285674.16元。此案件体现了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主张款项非赠与或需抵扣的,需提供充分证据,与案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如公司社保、股东亏损),法院不予理涉;日常消耗性共同消费不宜认定为赠与,特定人身属性支出(如单独乘机费用)可认定为赠与。沈杰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最终帮汤XX成功追回285674.16元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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