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于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他持有执业证号1411xxxxxxxx70435,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为当地及周边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良好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让他具备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执业过程中,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总数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刑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相关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他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他还曾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10年2012年),现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合同诈骗案案情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在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的工程。截至案发时,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在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要点
辩护人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李律师细致地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从而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律师系统地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与意义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最终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此决定,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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