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其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律师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具备多元化的专业能力。
执业理念与服务特点
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他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亲办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富有责任感。他服务区域广泛,不仅覆盖河北保定本地,还涉及张家口等地,为不同地区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他接受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尤其接受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这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擅长领域
李泽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在这些领域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和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方面,他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他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三百件,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李泽宇律师有着出色的表现。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为例,2023年11月,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涿鹿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何X和XX公司,要求判令与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何X和XX公司给付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事实显示,中铁X局是31X92-52Y工程的总承包单位,XX公司向其分包了工程,何X作为XX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合同上签字。2021年4月23日,何X与李XX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的围墙拆除新建及护坡分包给李XX。工程完工后,何X未支付工程款。何X认可工程量和欠款事实,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XX公司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李XX无合同关系。
李泽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何X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法院最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何X对工程竣工结算单无异议,李XX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中铁X局与李XX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对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了李XX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解决建筑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中,201X年1月2X日,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但工程结束后仍有部分款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拖欠1XX320元。原告委托李泽宇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设备租赁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由于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自己无力支付。对于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被告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竣工后3个月内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的方式,且因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按合同支付租赁款项。虽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但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1XX320元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综合服务能力
李泽宇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他不仅在建筑工程相关案件中表现出色,还参与过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灵活的办案思路和高效的工作效率,能够快速推进案件进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良资产和公司合规经营等领域,他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防范风险,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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