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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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什么

网络自媒体等快速发展的时代,国家在公共广播和公用电信等各方面都不断在进行修建和技术上的革新,其本意也是要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媒体资源,更加优化的信息渠道。所以,在使用的时候是有使用制度的,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毁坏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什么?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年纪,触犯本罪的话,一般需要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过,如果后果、情节严重的话,刑事责任也自然比较严重。通讯技术的普及是要服务于大众的,千万不可随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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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子版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子版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 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
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 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 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000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000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00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000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000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000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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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怎么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怎么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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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求2011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电子版。
[律师回复] 扩建.已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已发到的邮箱:不是你说的2010年版、改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wyki@qq,各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广州市建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合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法规: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形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广东省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以上通知所示,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厅在总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版)使用情况的基础上,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组织修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版)、通用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是2009年版,请及时向我厅建筑管理处反映,现予印发,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本合同书由协议书,请查收、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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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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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电力设施占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
2.9高检研发字)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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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占地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
2.9高检研发字)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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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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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
6.
1
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
6.
1
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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