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我国现在对国家工作人员严厉抓打的罪行。相信近年来官员被判挪用公款的罪例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批评谴责之时却又不是很清楚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挪用公款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信息,欢迎阅读!
一、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
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
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
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挪用公款的侵犯对象往往是企业或国家机构的公款,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公款常常被用于吃喝玩乐,以及其他营利行为。但是判定为挪用公款罪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挪用公款者主观意识是想偿还挪用部分的资产,而贪污者往往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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