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人们,咱生活里常常会看到一些夫妻,因为一时的矛盾冲动就跑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经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其中一方可能就冷静下来后悔了,不想离了,可另一方还是坚持。这时候很多人就犯嘀咕了,离婚冷静期过了30天,单方到底能不能撤销离婚申请呢?接下来咱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说小A和小B冲动之下申请了离婚,在最初的30天冷静期内,小A后悔了,那他就可以按上述流程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冷静期过30天单方能否撤销情况分析
如果离婚冷静期过后的30天,也就是从冷静期届满开始算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离婚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但如果双方一起去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是在这之后,单方不想离了,这种情况下在程序上就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单方撤销的方式。因为一旦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了离婚证,接下来完成一系列手续后离婚证就会发放,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
比如小A和小B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一起去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之后小A又不想离了,这时候就不能像冷静期内那样简单地单方撤回。
三、单方不想离婚的解决途径
要是在这种情况下单方不想离了,可以尝试和对方协商,看能不能通过沟通让对方也改变想法,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比如摆事实讲道理,回忆以往的美好,讲述婚姻对家庭、孩子等方面的重要性等。如果协商不成,想继续维持婚姻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比如共同度过困难时期的照片、聊天记录等。
四、不同途径的操作要点及所需材料
协商的话,就是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不需要特别的材料,但要注意言语和态度,避免再次引发冲突。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就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还要准备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比如结婚证,以及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等待法院的立案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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