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自2018年起,他开始在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律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执业至今,钱飞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概述
钱飞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伙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代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19-2020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为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是XX公司,第三人是浙XX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浙江XX述称现场产品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其提供的。第三人对原告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被告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看法。第三人对被告部分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在该案件中积极为被告进行辩护,最终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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