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此次XX建材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堪称典型案例,在一审不利的局面下,律师凭借专业策略实现逆转。
一审败诉困境
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完毕后,园林公司却拖欠部分货款。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因XX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原因,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XX公司面临巨大困境,似乎胜诉无望。
二审策略制定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剖析,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首先,强化证据链条方面,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均为复印件,但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这是交易习惯。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其次,精准适用举证规则,陈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XX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有力辩护
在二审庭审中,陈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他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的自相矛盾之处,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同时,陈律师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并围绕XX公司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有效辩论,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
二审胜诉结果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次案件中,陈律师在败局中寻找转机,不为一审败诉所困,精准找到一审在证据认证和法律适用上的突破口。通过策略性运用证据规则,将证据形式瑕疵的劣势转化为迫使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攻势,为客户实现了最大权益。不仅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欠款本金,还让对方承担了诉讼费,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完美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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