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其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他主要服务于洛阳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鲁世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积淀。他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擅长服务领域
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尤为专精,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人身损害领域,鲁世超律师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并且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的擅长领域广泛,涵盖了房产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引发。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提出了多项诉求。一是认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成果体现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辩论和代理意见,让法院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在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鲁世超律师在这起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代理意见说服法院依法判决,甚至通过再审途径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他的努力和付出不仅体现了他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为同行在处理类似建工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鲁世超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这也正是他秉持的执业理念“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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