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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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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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家提出现金充值会员卡的活动并不算是非法集资,只有经过认定之后才算得上是非法集资的范畴,提醒大家在面对充值会员卡活动的时候要谨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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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导致不少老百姓上当受骗,日常生活中,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其中一些方式让人难以防范。有些商家在经营的时候,会对外发售会员卡,消费者预存一笔金额后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那么,如何对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进行认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律图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如何对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进行认定?

在实践中,例如会所等高级场所,经常会一次性为其顾客办理预储值服务,金额每人就可高达上万元,并作出“办卡有特大优惠”(例如“充值一万送五千”)的承诺,照这样计算,至少他可能吸纳上百万的资金。此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结合上述非法集资的特征,若企业向不特定顾客办理会员卡,而且以高收入高回报作为诱饵,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而且吸纳资金数额较大,且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这时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集资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有些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搞会员卡充值的情况很普遍,其中大部分是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有些则涉嫌非法集资。对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要从非法集资的特点入手,如果商家面对公众发放会员卡,承诺高息回报,并且将充值资金用到了非法目的上,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消费者应该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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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会员费非法集资是怎么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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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去做头发的时候经常被各种推销办卡 想问一下会员卡充值算非法集资吗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律师回复]
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如何区别会员卡充值与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正常竞争方式的话,是不构成非法集资的而商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闲散资金,数额较大的话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实践中,例如会所等高级场所,经常会一次性为其顾客办理预储值服务,金额每人就可高达上万元,并作出“办卡有特大优惠”(例如“充值一万送五千”)的承诺,照这样计算,至少他可能吸纳上百万的资金此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结合上述非法集资的特征,若企业向不特定顾客办理会员卡,而且以高收入高回报作为诱饵,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而且吸纳资金数额较大,且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这时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但如果企业为顾客办理会员卡仅仅用于打折,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吸引顾客,且按照承诺确实比同行有一定优惠,有利于顾客利益,那么,即便是办理会员卡收成分本费,也是合理合法的此时,企业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集资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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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属于非法集资吗?
如果是正常竞争方式的话,是不构成非法集资的。而商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闲散资金,数额较大的话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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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昨天刚办了健身卡,现在想想好后悔都不去运动的,请问充值卡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谢谢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会员卡冲值与非法集资?
在实践中,例如会所等高级场所,经常会一次性为其顾客办理预储值服务,金额每人就可高达上万元,并作出“办卡有特大优惠”(例如“充值一万送五千”)的承诺,照这样计算,至少他可能吸纳上百万的资金。此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结合上述非法集资的特征,若企业向不特定顾客办理会员卡,而且以高收入高回报作为诱饵,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而且吸纳资金数额较大,且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这时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但如果企业为顾客办理会员卡仅仅用于打折,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吸引顾客,且按照承诺确实比同行有一定优惠,有利于顾客利益,那么,即便是办理会员卡收成分本费,也是合理合法的。此时,企业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集资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有些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由此可见,大部分情况下,商家推出会员卡充值活动,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果是正常竞争方式的话,是不构成非法集资的。而商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闲散资金,数额较大的话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危害很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对会员卡冲值与非法集资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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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充值非法集资是非法行为吗?
仅仅看充值是无法定性的,关键看充值的目的和结果,有具体价值交换,或者有明确充值所得,当事人是否明确所充值现金的实际意义。只有具备非法集资四条件时,才会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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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朋友前段时间看见移动那里有活动就去参加了,结果却被骗了,请问预充值非法集资的惩罚标准是啥
[律师回复]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是预充值非法集资的惩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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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是真的吗,以及该如何区别,麻烦知道的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办会员卡算不算非法集资
1、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诈骗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关于充值会员卡非法集资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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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充值算非法集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这样的行为吸纳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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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涉嫌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被抓了 涉案金额有200万 请问非法集资200万判多少年 非法集资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本人平时对法律很感兴趣,比较关注非法集资数额方面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忙解答:在我国,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应与集资诈骗结合起来比较,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都属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很多关联性,在定性上集资诈骗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操作不规范,核心点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办案机关对涉嫌罪名定性不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也不同,下面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做下梳理。
一、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
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p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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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收取本金后再付利息部分认定
对于2p网贷公司中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上面已经讲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上面讲过,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钱已给了,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辩护律师在这点辩护上,也应当对上述数额认可。辩护思路也是在证据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
三、关于续借部分的数额认定
也就是2p网贷公司从出借人集资款项后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来的本金继续放到网贷公司。比如原来本金为十万元利息为二万元,那么涉案金额是二十四万计算还是扣除已还本付息部分即十二万元。作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从新签订合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只是默认继续原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那么应当认定为原来犯罪行为的延续,在涉案金额上以原来金额为标准。另外一种是本金不变原来归还利息时间上有新变化,那么是否认定新的犯罪行为,作者认为视为签订新的合同,犯罪金额累积计算。第二种情况涉案公司人与出借人合同到期从新签订合同的计算,那么针对这部分是两次行为,两次金额不得累计计算,而是应该分别计算。以上两种情况的计算在集资诈骗罪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刚才讲过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于归还部分不管是本金和利息都不易作为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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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认定
实践中有些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并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万二千元,但实际汇出一万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对于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这点对于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样的,都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来认定。受害人主张以全额计算不予认定。对于这部分辩护律师要查清在总金额有些是这种情况,逐一挑选出来,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可能全部是这种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这种操作模式。因此在这点上给辩护律师留有部分空间,虽然这类案件案卷多,但对于公诉人讲同样面临这问题,检察机关案子多,一般公诉机关很难做到细微之处,细致决定成败,好的辩护律师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外,细致细微的认真态度是专业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
以上是对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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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值卡非法集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法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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