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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起施行)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共同财产范围进行了明文规定,像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写一方名字的,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这种房子不参与到分割中。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管是房产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算作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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