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里,合同交易、财产赠与等民事行为中经常会涉及撤销权。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在签订合同或者实施某些行为时,因为受到欺诈、胁迫,又或者是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从而产生了撤销该行为的想法。不过,撤销权可不是能一直行使的,它有个“保质期”,也就是除斥期间。而且,在一些情况下,撤销权还有双重除斥期间,这就让很多人犯了难,这双重除斥期间到底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
一、什么是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而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就消灭。双重除斥期间就是针对撤销权设置了两个不同起算点和时长的除斥期间。比如,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就存在这样的双重除斥期间,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二、重大误解下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的计算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是第一重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开始计算。举个例子,小李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李后来发现合同中对于货物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从小李发现(即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九十天内他得行使撤销权,不然这个权利就没了。同时,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这就是第二重除斥期间,从行为发生时起算。假如上述合同签订后,小李一直没发现这个重大误解,那么从合同签订那天开始算,五年之内他都没行使撤销权,即便以后发现了,撤销权也消失了。
三、受欺诈或胁迫下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的计算
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比如小张被小赵欺诈签订了合同,当小张发现受骗(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时间里,他得在这个时间段内去行使撤销权。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同时,无论受欺诈还是受胁迫,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还是以小张为例,如果他受胁迫和小赵签订了合同,那么从胁迫行为结束开始算一年,以及从合同签订开始算五年这两个时间段,都约束着他撤销权的行使。
四、计算除斥期间的注意要点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开始计算,这个时间是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暂停或者重新计算的。在计算的时候,要注意准确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知道”很容易理解,而“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情况,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应该知晓的情况。比如合同中有明显错误,一般人仔细查看就能发现,那么即便当事人称自己没发现,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计算完毕,撤销权消灭后,后续可能会面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比如之前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无法撤销后,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要是您对这些后续问题或者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计算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到律图网咨询律师。律图网的律师都具备合法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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