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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2017年10月,在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案外人甄某某、郝XX与被执行人潘XX签订了一套大龄青年解困房的转让协议,房屋总价61万元。甄某某、郝XX随后支付了56万元购房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并一直占有使用。2019年,二人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而,因政策规定该房屋需自结算之日起满5年方可过户,过户时间未到。2020年,潘XX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
提出异议与律师介入
甄某某、郝XX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并将剩余5万元尾款交付法院执行专户。他们委托了杜海亮律师代理此案。杜海亮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土地与房产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收集了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物业费缴纳证明等材料,用以佐证案外人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
庭审胜诉
庭审中,杜海亮律师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案外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且主动交付尾款,未办理过户是因政策限制,非自身过错。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支持了其异议请求。
此案为同类政策性住房的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效维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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