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如何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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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违背“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民要收费 2、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要收费 3、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民要收费。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如何理解?

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通过购买房产实现,是土地和其上房屋的一次性购买,而农村的农民住房需求只有通过自建的方式实现,首先需要取得宅基地才能在其上盖房,因此,宅基地就是农民的安身立家之本,那么,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应该如何理解呢?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最重要的包括三个方面: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综上所述,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还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根本,一方面决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征到的地却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用途,另一方面将集体经营用地纳入市场交易,提高农民的参与权益价值,同时,对宅基地加强管理,在自愿退出的基础上,达成一户一宅的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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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政策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若是对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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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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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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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第一,在新政策里面,农民可以退出三权。第二,在新政策里面,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第三,在新政策里面,拥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有一些优惠政策。这个新政策总体上来讲是考虑到了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自己权利的维护的,整体上还是对于农民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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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翻扩改建住房管理措施:
1、城建(规划)审批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土审批农村个人翻扩改建审批在取得规划“两证”后,建房需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申请新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若建房涉及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部门组件申报、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危房修建允许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的危旧房,可未经四邻同意即向镇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向镇政府审批。其它
1、行政村可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
2、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
3、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镇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4、由镇回购拆迁安置余房或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5、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区委办[2014]96号)文件规定执行。
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翻扩改建住房管理措施:
1、城建(规划)审批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土审批农村个人翻扩改建审批在取得规划“两证”后,建房需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申请新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若建房涉及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部门组件申报、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危房修建允许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的危旧房,可未经四邻同意即向镇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向镇政府审批。其它
1、行政村可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
2、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
3、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镇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4、由镇回购拆迁安置余房或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5、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区委办[2014]9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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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3、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4、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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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宅基地新政非农户口可以继承老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继承房屋的话,可以取得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办法》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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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宅基地新政非农户口可以继承老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继承房屋的话,可以取得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办法》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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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结束,今后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规定。确权后,出现这4种情况的宅基地,则无法继承。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2、未进行变更登记3、非本集体成员,其实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镇。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闲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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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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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政策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中国最新政策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展开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上述为最新法律规定,政策对该情况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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