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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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征不同: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与之前父母之命名媒妁之言不同,现在自由恋爱比较流行,大部分人都是自由恋爱之后结婚,即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包办婚姻和买办婚姻现在仍然是存在的。想来听过这两个词的人比较多。那么,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便由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

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文中有介绍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和共同点,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而包办婚姻可能亦存在父母等长辈着急子女婚姻大事而实行。但无论何种原因,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不是由当事人所决定的,所以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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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怎么规定的呢,谢谢回答的人了啊。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虽然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效力如何,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由于该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均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此类婚姻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也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这类婚姻实际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无效的婚姻。因为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了。 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过程中,虽然有人主张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也有人主张将包办、买卖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情形,而并不包括包办、买卖婚姻这一情形,据此可以认定,这类婚姻并非无效的婚姻。 买卖、包办婚姻虽然不是无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从审判实践来看,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胁迫的结果,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这类婚姻原则上是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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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怎样处理?它与包办婚姻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买卖婚姻是以强迫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婚姻,它的主要目的在于索取财物。它与包办婚姻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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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具体区别
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合法婚姻是经《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2、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3、从财产关系上说,合法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两人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这种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会发生变化;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以后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6、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婚姻经调解不成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却只能判决解除双方的这种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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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招标与拍卖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是什么如果说拍卖与招标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的话,那么通俗地说,当一方要买,而多方争着卖时,买方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择一个卖方的交易叫招标,招标方式可使买方的效益最大化。而当一方想卖,而多方争着买,卖方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选择一个买方的交易叫作拍卖,拍卖方式可使卖方的效益最大化。此外,招标与拍卖还有以下几点不同;
1、拍卖的最大特点是价高者得,即将物品或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而招标最大的特点却是购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要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人的货物或服务。
2、拍卖时,竞买人一般可以多次出价(采用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只可出一次价,但这种拍卖方式很少用),而招标时投标人却只能报一次价。
3、拍卖时的出价是公开的,在拍卖会场上的所有人都能当场知道每个竞买人得出价(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除外)。而招标时,每个投标人得出价都是保密的,只有在开标时才知道。
4、招投标法规定,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拍卖却不同,《拍卖法》规定,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不得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5、招标可分为邀请投标和公开招标,而拍卖只能是公开拍卖。
6、拍卖是以价格为最大约束的,只要长出的价格是最高的,就卖给他,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招标除了价格的因素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条件,否则出价再合招标人的意,也可能落标。
7、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讲,拍卖人的叫价和竞卖人的叫价或应价,均为要约引诱,不是要约本身。但投标人的报价,除另有约定外,其均视为要约,不能随便撤销或更换。
8、招标要有五个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而拍卖时,一位拍卖师就可以根据最高叫价或应价当场宣布成交,确定买受人。
9、招标是根据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进行的,拍卖是根据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而进行的。要特别指出是,在拍卖中的一种方式比较特别,那就是“密封递价拍卖”,这种方式与其他的拍卖方式相比,它与招标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如:只能报一次价,报价时竞买人之间彼此不知道他人的报价,这是与招标相结合的一种拍卖方式,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竞争的最大化,因此比较少用。从上面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招标与拍卖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随意混用。政府采购是典型的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是典型的拍卖。现在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故意混淆拍卖与招标的概念,将拍卖行为说成是招标,如所谓的房屋招租,看似招标,实际上就是房屋使用权的拍卖。在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常有招标、拍卖的说法,其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可以用招标的形式进行的,因为土地出让是一方要卖,多方争着买的交易形式,这就是拍卖。准确地说,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实是采用“密封递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所以,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该有招标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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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是什么?
买卖婚姻必定是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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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租赁和承包的区别,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是对象不同。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四是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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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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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结婚是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强调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而无效婚姻欠缺的则是婚姻的构成要件,强调对违法当事人的制裁。
2、失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但也有例外:《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则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是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伟大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是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尽亲属。四是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撤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只有一种情形,即根据《解释(一)》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当然,依职权在无请求人的情况下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歌厅的经营者更有可能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所谓的介绍、容留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介绍、容留卖淫罪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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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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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的经营者更有可能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所谓的介绍、容留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介绍、容留卖淫罪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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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吗
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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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组织卖淫构成何罪
组织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组织卖淫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构成介绍卖淫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介绍卖淫,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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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与非法转包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认定 要认定是否存在转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 (1)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 (2)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 (4)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 (5)在由承包人供应材料时,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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