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9人
专家导读 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期间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而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

{ArticleTitle}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围绕受伤的情况展开争论,因为这个关系到赔偿款的数额。对此,受伤的一方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走诉讼程序的话,司法鉴定书是比较重要的证据材料。当然,有时候,当事人会对鉴定结果不服,那么,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

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期间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而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

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

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综上所述,如今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应用的十分普遍,通常司法鉴定机构会在两个月内出具鉴定结果。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话,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收集证据推翻原鉴定结果等方式。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会选择重新鉴定。这里需要注意,申请重新鉴定,最好不要向之前的鉴定机构提出。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5****1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4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8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5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6****3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0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8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3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变更商标的办理途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变更商标的办理途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变更委托人包含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变更委托人包括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的基础上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钱不还有哪些途径要求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偿还债务之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如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履行所负债务之义务。若该等诉请已获人民法院批准且形成判决,债务人即须依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若债务人对裁判结果仍然置若罔闻,债权人则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判决具备实际效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住房土地使用证用途能更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住房土地使用证用途可以更改吗的回答是不确定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如置业者不可未经同意就将商品房用地改为居住用地,但是如果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时取得土地管理局的同意后,就可在新的土地使用证中更改其土地用途。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 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20〕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2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标所有人变更有哪些途径?
商标所有人变更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应该提交变更商标注册名义申请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有代理人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如何应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业主维权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近日,武汉光谷一位业主李女士收房时遇到了糟心事,房子被延迟交付,后来开发商通知验收时,房子也未达到收房标准。“房门未安装,公共卫生间被改造成普通房屋出售”,这是业主李女士在收房时发现的。李女士买的是一套loft,收房前都已经在满心欢喜的筹划装修事宜了,可眼前的事实让她心凉了半截。他们家的房子跟样板间有非常大的区别,房门都没有!收房时,墙面墙面都未达到交付标准。在公摊上,开发商私自将楼层里的两个公共卫生间改造成普通商住房对外销售。首付时问题这么多,业主该怎么维权呢关于样板间的问题,我们在以往的知识中提到过,精装修的样板将掩盖了很多细节问题,消费者难以察觉,只有在收房后才会被购房者发现,可那时已经木已成舟。我们知道开发商交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取得“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合格第三方机构出去权威实测面积数据。;
4、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从李女士描述的情况看,她买的loft房子根本达不到交付标准,李女士完全可以拒收房屋,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李女士可以拒收房屋,并以此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额外赔偿损失。至于公摊部分的改动,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变更规划需通过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不过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会被免除。更改公摊规划给原业主带来的影响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给出相应的赔偿。业内人士表示,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与开发商就住宅和小区公共部分规划及违约做出相应的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权变更申请途径有哪些
1、参加各类技术展会参与各类专利技术新产品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信息,并在各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技术。2、自行转让专利权人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专利宣传,自行与投资商洽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中介公司。首先选择国家正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如何应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业主维权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近日,武汉光谷一位业主李女士收房时遇到了糟心事,房子被延迟交付,后来开发商通知验收时,房子也未达到收房标准。“房门未安装,公共卫生间被改造成普通房屋出售”,这是业主李女士在收房时发现的。李女士买的是一套loft,收房前都已经在满心欢喜的筹划装修事宜了,可眼前的事实让她心凉了半截。他们家的房子跟样板间有非常大的区别,房门都没有!收房时,墙面墙面都未达到交付标准。在公摊上,开发商私自将楼层里的两个公共卫生间改造成普通商住房对外销售。首付时问题这么多,业主该怎么维权呢关于样板间的问题,我们在以往的知识中提到过,精装修的样板将掩盖了很多细节问题,消费者难以察觉,只有在收房后才会被购房者发现,可那时已经木已成舟。我们知道开发商交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取得“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合格第三方机构出去权威实测面积数据。;
4、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从李女士描述的情况看,她买的loft房子根本达不到交付标准,李女士完全可以拒收房屋,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李女士可以拒收房屋,并以此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额外赔偿损失。至于公摊部分的改动,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变更规划需通过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不过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会被免除。更改公摊规划给原业主带来的影响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给出相应的赔偿。业内人士表示,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与开发商就住宅和小区公共部分规划及违约做出相应的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特别步骤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解决人事争议的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相关知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1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