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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气氛紧张,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满脸不服,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一场关于塑料厂产权的继承纠纷上诉案在此拉开帷幕。
纠纷缘起
上诉人周XX等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产权归多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他们提起上诉。原来,1985年某更新塑料厂与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签字,不久后周XX死亡。之后周XX、万X二相继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创办,被上诉人则辩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且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律师出击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经验丰富。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她迅速深入研究案情。她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权利;明确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指出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庭审中,她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效质证上诉人证据。
胜诉结局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均未充分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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