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票纠纷中的策略博弈

最新修订 |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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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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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24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电话:13401820122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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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置业公司因发票问题起诉建设集团及自然人,被告律师张居宽精准抗辩,提出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及主体资格等抗辩意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法律的竞技场上,诉讼远非简单的法条对抗,而是一场策略与智慧的激烈较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运用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面临的重要挑战。

精准定位争议核心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迅速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发票的诉求,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明确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从合同层面进行有力抗辩。

法律关系巧妙定性

张居宽律师进一步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观点将案件从民事纠纷的范畴中剥离出来,为被告争取了有利地位。在庭审中,他充分阐述这一观点,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性质有了清晰的认识。

主体资格有力抗辩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直接针对原告的起诉漏洞,使得原告的诉求在主体上就存在瑕疵。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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