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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以二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将某建设集团和某自然人诉至XX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原告的诉求看似合乎情理,被告面临着不利的局面。此时,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开始为这场艰难的诉讼寻找转机。
精准抗辩策略
张居宽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全面且精准的抗辩。首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接着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交锋与逆转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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