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票纷争:律师破民事案件受理困局

最新修订 |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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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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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24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电话:13401820122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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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等就建设工程发票问题产生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张居宽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和主体资格精准抗辩,破解题困。

在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件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而被告面临着如何应对这一诉求的难题,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精准定位争议核心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上千件。接受被告委托后,他迅速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明确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从合同层面为案件定性找到了关键依据。

理清法律关系脉络

张律师进一步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在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这一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案件的解决找到了突破口,将原本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的梳理。

抗辩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指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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