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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件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而被告面临着如何应对这一诉求的难题,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精准定位争议核心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上千件。接受被告委托后,他迅速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明确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从合同层面为案件定性找到了关键依据。
理清法律关系脉络
张律师进一步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在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这一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案件的解决找到了突破口,将原本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的梳理。
抗辩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指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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