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策略博弈

最新修订 |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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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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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24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电话:13401820122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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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置业公司起诉二被告提供发票,被告律师精准抗辩,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三方面入手,法院采纳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诉讼的舞台上,不仅仅是法条的生硬对抗,更是一场策略与智慧交织的精彩博弈。在这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律师的策略运用起到了关键作用。

精准定位抗辩要点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精准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从合同义务层面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同时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准确的定性。

主体资格抗辩策略

针对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指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策略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庭审博弈获胜利

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策略制定和庭审博弈技巧,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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