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探监时间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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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监狱探监时间规定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在生活中违法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轻则拘留总则判刑承受牢狱之灾,在监狱服刑的时候每一个罪犯也是具有自己的基本权利,罪犯的亲属也有探监的权利,但是有一定的规定,那监狱探监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监狱探监时间规定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监狱的时候叫做探监,一般情况下,只要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看望了;判决后,家属也可以申请看望。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就移送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就可以探监。

一般法院做出判决后7日以内会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也就是说7日内犯人会送到监狱服刑,到监狱后就可以依照监狱的探视规定申请探视,一般监狱的探视时间是固定的,详细时间安排需要咨询服刑监狱。

二、具体的探监时间规定及需要材料,可进行探监的人员。

根据《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三、探监相关法规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监狱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一般的探监规定主要是在规范化管理,不会影响到罪犯的服刑过程,对于探监时间是有详细的规定,只能在固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探监,否则将会拒绝探监,同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探监,要进行审核才能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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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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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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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闭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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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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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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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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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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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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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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