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在我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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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主要有四点,包括范围、制定时间、背景、内容。其中《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法律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在我国是什么?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人来说民法算是比较熟悉的一部法律了,因为大家都知道的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在我国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在我国是什么

1、范围:

《民法总则》不仅涵盖了《民法通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也就是通则属于总则的一部分。

2、制定时间: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

《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

3、背景:

《民法通则》的背景:改革开放初期。

《民法总则》的背景: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

4、内容:

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在《民法总则》中,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法律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

《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民法通则是在之前就已经颁布实施的,但是民法总则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才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于以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可能对某些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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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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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1、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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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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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 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解读
[律师回复]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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