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婚前父母首付的房产如何确定权属?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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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 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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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在呈现持续上升趋势,购置房产也成为年轻男女结婚时最大的资本性支出,为了给子女减轻生活压力和婚姻成本,国内的大多数父母都会对子女提供一定的购房资金支持,那么,《民法典》婚前父母首付的房产如何确定权属呢?

婚前父母首付的房产如何确定权属?

一、男方父母局部出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假如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局部,其他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出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财产分割时,男方应依据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二、男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

这种状况通常是男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女方名下,普通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置。如女方可以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商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白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富处置。

三、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这里要留意,即便是婚后,假如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应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一切,而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假如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五、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假如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六、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假如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不论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产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一切权。离婚时,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划分。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婚前父母首付的房产如何确定权属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对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首付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对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但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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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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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有较多分歧,也颇难认定。
父母给首付,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取决于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若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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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在父母出资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1、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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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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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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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婚后首付父母出资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总而言之,购房的资金是一个大数目,不管是父母出资也好,个人出资贷款也好,都是要慎重,在如果涉及到第2人或者父母应该立一个协议或者字据,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者纠纷,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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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020新婚姻法一方父母付房子首付,离婚时父母首付款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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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首付,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取决于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若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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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届时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将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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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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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婚后男方首付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首款属于男方婚前个人,则这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二、什么是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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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结婚时夫妻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所谓的一种活动,一般在婚前或者婚后,会购买婚房。通常情况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也不尽如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新婚姻法男方婚后首付款若能证明是自己的钱则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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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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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2017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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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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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上文的讲解中,我们会发现,婚后父母首付新婚姻法2017年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但如果婚后共同还贷,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则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如果判决属一方所有,另一方需要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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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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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付的房子首付归谁?
父母付的房子首付,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确定,如果是登记在父母名下的,那么就只能归父母所有;如果是父母在婚前付首付的话,那么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购买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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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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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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