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是所有夫妻想离婚就能离的。生活中,有些夫妻闹着要去离婚,到了相关部门却被告知不能办理,这让他们很是困惑。其实法律出于对某些特殊情况的考量,对夫妻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那究竟夫妻处于哪些状况时不可以去离婚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因为在这些时期,女方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稳定的环境来恢复和调养。比如小丽怀孕5个月时,丈夫因为一些琐事想和她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方的离婚请求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不过,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所怀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法院可能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二、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军人安心服役至关重要。例如,小张是一名现役军人,他的妻子因为长期两地分居想离婚,但小张不同意,且小张没有重大过错,那么妻子的离婚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三、未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夫妻双方对这些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比如,夫妻二人都想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就不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四、未过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例如,夫妻二人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想离了,撤回了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没有一起去领离婚证,那么这次离婚申请就无效了。
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时间。比如,法院判决小李和小王不准离婚后,小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到六个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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