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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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

当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看好或看空时,都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股市表现较好时,投资者以担保物为抵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股票,在股市表现较差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在股价下跌后再买入平仓实现收益,那么,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呢?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三、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四、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综上所述,关于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只有通过证监会审批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开展证券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资金为三方存管方式,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历史记录。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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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资融券交易又称 证券信用交易 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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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
1、融资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市场化定价,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主体评级AA企业的短期融资券如果按照固定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最低可以到
4.43%,包括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企业总成本大致为
4.9%,虽然目前市场处于升息通道中,票面利率较高,但企业发行成本仍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按照浮动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大约可以再降低10—20BP。
2、融资效率高
短期融资券实行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余额管理,手续简便,无需担保。
3、融资渠道通畅
与银行贷款、股票融资相比,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新拓展的一个直接融资渠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小,融资渠道通畅。但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政策、银行自身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股票融资受市场变化影响大,无法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融资渠道,企业也无法完全掌握自主权。
4、资金用途灵活
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宽泛,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等,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股票市场。短期融资券目前没有开立专户的要求,在资金用途与监管方面,较银行贷款和股票的优势明显。
5、运作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发行人一般不需要直接与交易商协会进行沟通,所有工作主要由主承销商完成。企业短期融资券注册成功后,按注册额度内的实际发行额支付相应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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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
1、融资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市场化定价,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主体评级AA企业的短期融资券如果按照固定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最低可以到
4.43%,包括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企业总成本大致为
4.9%,虽然目前市场处于升息通道中,票面利率较高,但企业发行成本仍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按照浮动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大约可以再降低10—20BP。
2、融资效率高
短期融资券实行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余额管理,手续简便,无需担保。
3、融资渠道通畅
与银行贷款、股票融资相比,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新拓展的一个直接融资渠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小,融资渠道通畅。但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政策、银行自身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股票融资受市场变化影响大,无法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融资渠道,企业也无法完全掌握自主权。
4、资金用途灵活
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宽泛,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等,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股票市场。短期融资券目前没有开立专户的要求,在资金用途与监管方面,较银行贷款和股票的优势明显。
5、运作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发行人一般不需要直接与交易商协会进行沟通,所有工作主要由主承销商完成。企业短期融资券注册成功后,按注册额度内的实际发行额支付相应的融资成本。
融资融券抵押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融券抵押品有哪些
股票、债券、基金都可以作保证金,只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抵押折算率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做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融资融券担保物是信用客户为了融资、融券所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一定比例的质押物。担保物包括: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现金。用于信用担保的保证金可以用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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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到底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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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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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融券余额有什么要求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降低至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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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看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占的比例?
[律师回复] 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 盈利能力需要满足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
2. 分红派息要满足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 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 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 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 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
7. 发行后的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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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5.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6.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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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内企业以自己公司的名称和身份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等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
为了搞好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工作,1992年,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对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实际做法,境外上市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境外上市企业要经过推荐预选程序: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企业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批准;
4.批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文通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总结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经验,规定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实行统一管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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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有哪些优缺点
1、债券筹资的优点:1、资本成本较低。2、可利用财务杠杆。3、保障公司控制权。4、便于调整资本结构。2、债券筹资的缺点:1、财务风险较高。2、限制条件多。3、筹资规模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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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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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认定
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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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一式3联:
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为支款凭证;
第三联为收入凭证。交付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应当注销。其应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签发行管理时,应当认真审理委托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在收受有关款项后,才能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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